根据慈善法第3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具体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一是主体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分为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捐赠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提供服务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志愿无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三是慈善活动必须是主体自愿进行,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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